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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國際產險因應「保險法」修正,「殘廢」及「失能」等相關用詞異動說明公告

美國國際產險配合保險法修訂,自民國(以下同)107年6月15日起調整「殘廢」及「失能」等相關用詞,說明如下:

美國國際產險配合保險法修訂,自民國(以下同)107年6月15日起調整「殘廢」及「失能」等相關用詞,說明如下:

 

 一、依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增訂「保險法」第107-1條,並修正第107條、第125條、第128條、第131條、第133條、第135條及第138-2條辦理。

二、依據前揭總統令,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,美國國際產險將進行保險契約文件等相關用語之調整,惟此調整不影響商品實質給付內容及保戶權益。

三、自107年6月15日(含)起之保險契(附)約,其保險商品名稱、保險單條款、附著之要保書、附加條款、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內含下表所列原用詞者,將適用「美國國際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(財產保險商品適用)」,該批註條款構成保險契(附)約之一部分,保險契(附)約與該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。與上述批註條款有關之保險契(附)約之用詞依下表調整:

原用詞

新用詞

殘廢

失能

死殘

死亡及失能

全殘

完全失能

腦中風後殘障

腦中風後障礙

殘障

機能障礙

殘缺

缺損

殘扶

失能扶助

殘疾

疾病失能

傷殘

傷害失能

失能

喪失工作能力

銷售文件及官網說明內如有上表原用詞者亦一併適用新用詞。

四、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(附)約,依契(附)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,保戶權益不受上表用詞調整之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