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國際產險因應「保險法」修正,「殘廢」及「失能」等相關用詞異動說明公告
美國國際產險配合保險法修訂,自民國(以下同)107年6月15日起調整「殘廢」及「失能」等相關用詞,說明如下:
美國國際產險配合保險法修訂,自民國(以下同)107年6月15日起調整「殘廢」及「失能」等相關用詞,說明如下:
一、依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增訂「保險法」第107-1條,並修正第107條、第125條、第128條、第131條、第133條、第135條及第138-2條辦理。
二、依據前揭總統令,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,美國國際產險將進行保險契約文件等相關用語之調整,惟此調整不影響商品實質給付內容及保戶權益。
三、自107年6月15日(含)起之保險契(附)約,其保險商品名稱、保險單條款、附著之要保書、附加條款、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內含下表所列原用詞者,將適用「美國國際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(財產保險商品適用)」,該批註條款構成保險契(附)約之一部分,保險契(附)約與該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。與上述批註條款有關之保險契(附)約之用詞依下表調整:
原用詞 |
新用詞 |
---|---|
殘廢 |
失能 |
死殘 |
死亡及失能 |
全殘 |
完全失能 |
腦中風後殘障 |
腦中風後障礙 |
殘障 |
機能障礙 |
殘缺 |
缺損 |
殘扶 |
失能扶助 |
殘疾 |
疾病失能 |
傷殘 |
傷害失能 |
失能 |
喪失工作能力 |
銷售文件及官網說明內如有上表原用詞者亦一併適用新用詞。
四、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(附)約,依契(附)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,保戶權益不受上表用詞調整之影響。